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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明确局机关AB 岗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
乐信[2003]8号
发布单位: 市信访局 发布时间: 2008-03-21 公开方式: 完全公开
索引号: YQ000--2003-000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
       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切实改进全局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,提高工作效率,树立信访部门廉洁奉公、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,根据乐清市委组织部、乐清市人事局《转发<关于推行AB 岗工作制度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 (乐人字〔 2003 〕 41 号)文件精神,在局机关原实施AB 岗工作制度的基础上,现就局机关进一步明确和完善AB 岗工作制度提出实施方案如下:
        一、根据本局实际工作需要,共设10 个工作岗位,确定A 岗、B 岗责任人,明确相应职责,有计划、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,采取集中学习并结合A岗责任人与B 岗责任人以“结对子”的方式,互相传授备岗业务知识、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A 岗责任人因休假、学习、公出等原因离岗时,必须提前向B 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,B 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。B 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,同时做好本岗和A 岗主要工作,并兼有A 岗的职责权利,对执行A 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的责任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AB 岗责任人执行AB 岗工作情况列入公务员(相关工作人员)年度考核内容。对AB 岗责任人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,按照有关规定,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        四、AB 岗责任人确定后,一般应保持稳定,确需作调整的,由局领导研究确定调整,AB 岗设置调整情况一年公布一次。